一、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
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
三、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特定
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
地。
五、經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
六、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
七、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
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
八、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
九、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
十、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
十一、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
十二、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
十三、古蹟保護區內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
十四、飛航管制區內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
十五、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
十六、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
十七、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
十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
減徵:
一、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百分之七十。
二、經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
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三、農田水利事業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四、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
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地上有建築改良
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地上有建築改良
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六、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酌予減徵;
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七、水源特定區範圍內之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八、古蹟保存區範圍內之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飛航管制區範圍內實施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酌予減徵;
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二年。
符合上面條件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22)提出申請;
藍色粗體底線的部分是屬於我們一般老百姓比較會碰到的狀況,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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