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位高先生來訊,想了解他的土地是否可以變更成建地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變更建地的方式(為簡單說明只講變更甲乙丙建三種):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簡稱非都管。
一:非都管35條:實務上許多人都用這條來變更甲丙建,這條簡單來
說,土地如果被建地、水溝、道路包圍時可以變更成建地,但是有限制
土地必須小於1200平方公尺(363坪),另外包圍的道路、水溝
也有最小寬度的限制。
二:非都管35-1條:類似於上面的條件,但必須是鄉村區邊緣的土地。
三:非都管45條:離島、原保地內的農林養三種用地有住宅興建計畫,
且無自用住宅並符合條件者,可以變更330平方公尺的建地。
另外變更完後三年內必須要興建住宅,必要時得再延長三年。
(這條最近很多人使用)
四、更正編定:土地使用編定以前已有房屋在上面,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可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編定為建地。
上面這些都是簡述法條,想要知道細項的話可以自行去找尋相關法條來看
雖然我上面寫得很簡單,但是有許許多多的要注意的事項,例如興辦事業
計畫要如何撰寫、地質敏感地區的查詢、變更土地回饋金的問題、要準備
哪些資料等等,這些都是要花心思去仔細了解的。
如果您對於變更使用編定有興趣想了解的歡迎您的來電/店
或是其他不動產的問題,也都歡迎您的來訊。
張皓昱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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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561961
花蓮市富強路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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