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沒寫文章了~最近時常會接到一個訊息
我爸(媽)想把房子過戶給我、我想把房子過戶給孩子,要用什麼方式過比較好?
如果是在早期的時候,幾乎都是採用贈與的方式,
但是現在不適合用贈與,為什麼?
A:因為房地合一稅成本的認定。
依據房地合一稅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六款第二目規定
繼承或受贈取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從上面紅色的部分,我們可以得知,贈與取得者按現值來認定成本。
這也意味著,如果現值與市價有很大的差異時,以後的課稅基礎會很重。

接下來~我們來分析一下三種移轉方式吧。

買賣:
   優點: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的認定為買賣交易之價格。
   缺點:增值稅、契稅跑不掉,買賣交易之金流要明確(非常重要)
                        二親等間主張買賣案件必須進國稅局審查(嚴格審查)

贈與:
   優點:220萬免稅額、超過才有贈與稅。
   缺點:贈與稅、契稅一樣跑不掉,取得成本以現值認定如上所說
      贈與案件一樣要進國稅局審查(簡單審查)

繼承:
   優點:基本1200萬免稅額,被繼承人105年以前取得之不動產沒有房地合一稅
      公告現值調到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沒有契稅。
   缺點:繼承案件一樣要進國稅局(簡單審查),其他繼承人需協議好才能辦理分配。


上面這三種方式都是可以移轉,但是每個狀況必須個案評估。
單純的狀況來說,真要說哪個方式好的話,一般會建議繼承
但是繼承變成要跟全部的繼承人協議好~有一個人不願意提供資料時會無法辦理。

那另外再補充幾個常見的問題
什麼是二親等間主張買賣?何為嚴格審查?
A:遺贈稅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視為贈與,
  但能提出已支付之價款確實證明,且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
  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就是你要主張自己確實是買賣的話,必須提供完整的金流
  關於這個部分國稅局的審查是非常嚴格的~

辦理買賣現金不夠多可以用貸款來代替金流嗎?
A:可以,但是國稅局會審查買方有沒有能力支付貸款。

辦理買賣那價格要寫多少?
A:價格當然是以市價來寫,畢竟以後成本的認定問題。

聽說繼承有好幾種方式?
A:繼承的部分我大致分成下列四種,可以參考這篇
  應繼分繼承:各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繼承(持分的狀態)
  分割繼承:全部繼承人協議好如何分配(按協議分配)
  公同共有繼承:其中一個繼承人就全部遺產辦理公同共有(全部人持有一物)
  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按其遺囑分配(建議要有遺囑執行人)

那你說上面的繼承移轉方式是屬於哪種?
A:分割繼承,因為分割繼承才能分配哪個不動產屬於誰的,所以一旦其中一個繼承人
  不願意協議分配時會沒有辦法辦理,這點要非常注意。

為什麼你說105以前取得之不動產沒有房地合一稅?
A:依據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簡單來說105年以前取得之不動產,
        不論其繼承的時間點為何,將來得適用舊制。

我要怎麼判斷自己要用哪個方式移轉?
A:這個部分每個個案不同,所以在此建議您,花個時間來趟我們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


如果您對於到底該用什麼方式移轉仍感到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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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皓昱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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